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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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心情很复杂。
复杂到,钟情于用文字表达的自己,不知说什么好。
刚忙完手头的工作,放空大脑。偶然看到赵丽颖的一段演讲,她说,坚持拍喜欢的戏,赋予戏和自己的生命以意义,以此来一点一点实现自己小小的英雄主义。她站在台上,淡淡地讲述,平静,和缓,坚定。她,说出了我的感受和心声。
小小弱女子,也有自己的英雄主义,不仅仅是演一个一个小情小爱的女性角色,而是不断地为女性角色注入独立、担当、勇敢、拼搏等精神力量。
办一个一个的案件,不是走一个一个过场,而是为诉讼注入专业、勇气和担当,让当事人和家属,让司法官员看到不一样的专业的女性力量......
今天周六,我还在外地,为一个案子。这种情况,于我是极少的。
昨天跟侦查人员约好,去会见被指居的当事人。到了之后,却被告知,他们临时接到某委的函,不准律师会见,但该函又不给律师看。
不管有没有这个函,既然指居是侦查机关作出的,就应该在辩护人提出申请后的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拒绝是明显违法的。
从经侦大队回来,我们立即准备材料,要去检察院、某委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一站,自然是去检察院,这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就以往的经验,只要律师向检方提出侦查人员违法阻止会见的投诉,一般都能及时解决。
但是,这个投诉还是经历了不一样的曲折。
昨天(周五)下午3点多,赶到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时,一个年轻的男生听清我们的来意后,就找来了部门主任。
我们提交了两份材料,一是要求监督侦查机关违法阻止会见,令其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二是要求对指居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一个问题比较常见,部门主任先去研究了好一阵子。回来后说,他们有自己的工作规定,要在3天内受理,10天内答复,还让我们提供了指居通知书。但认为我们不是第二个问题的适格主体,材料不收。
这分明没有把会见权当回事,48小时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内。如果10天才答复,那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还有什么意义?
就第二个问题,如果辩护人没有资格投诉,谁还有资格?且不说是辩护人,任何公民都是适格主体,只要不是诬告。再说了,如果诬告,承担相应责任就行了,这与控申部门是否受理是两个概念。
理论了半天,就是不接收第二个材料。我在材料里已经清清楚楚地附上了法律规定,就怕他们不看,还特意用彩色标准出来。我只好指着法条,逐字逐句地跟她掰扯。争论了半天,她怀疑我提供的法条有假,又拿着材料去核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又过了半天,终于回来了,说确实有这个规定,以前没有注意到。收材料之前,让我们按指纹,一定要大拇指,食指不行。行吧,您说啥都对,只要收材料,解决问题。
4点半出来,离下班还有一个小时,我们又马不停蹄地去了某委。我们手头并没有某委的任何材料,是因为侦查人员告诉我们某委给了不同意律师会见的函。
到了某委信访部门,他们对我们的说辞非常不理解,或者说不相信。
我只好当着他们的面给侦查人员电话,并对该侦查人员违法不准会见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他们认为这是涉法涉诉问题,不能受理,应当向公安内部的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确定有违法行为后,会移送材料过来,那时候他们才会受理。
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我们也提出自己的质疑:自己核实自己,总是有点让人不放心。不过我们还是表示,会去向他们反应,既然现在在这里,就让他们把材料收了。说了半天,还是不收。
直到下班,还是没有解决。后来她们跟领导汇报,等领导回来后,又沟通了好一阵子。终究,还是没有收材料......
出来后,我们不敢返沪,商量着下一步的方案。
今天又忙碌了一整天,希望下周一能见到当事人。
......
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我们这么做到底有没有意义?是无用功?是飞蛾扑火?还是......
看了赵丽颖的演讲,于是有了这篇小文。
也说不上英雄主义,至少全力以赴,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极致,不管遇到多少阻碍。
期待,下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