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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认罪认罚的是当事人,不是律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来源:上海重大案件律师
[导读]:跟同行聊案子的时候,不少人说,只要签了认罪认罚,检察官就警告律师,胆敢做无罪辩护,就收回认罪认罚,加重处罚。且不论有多少检察官这样说过,至少这句话反映出检察官内心的虚弱——如果你确认量刑没有问题,为什么怕律师做无罪辩护?01 律师只是见证检察官作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在场,不管是法援还是委托的律师,必须得有人在场,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不了解实际情况 ...

跟同行聊案子的时候,不少人说,只要签了认罪认罚,检察官就警告律师,胆敢做无罪辩护,就收回认罪认罚,加重处罚。

且不论有多少检察官这样说过,至少这句话反映出检察官内心的虚弱——如果你确认量刑没有问题,为什么怕律师做无罪辩护?

01 律师只是见证

检察官作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在场,不管是法援还是委托的律师,必须得有人在场,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不了解实际情况,稀里糊涂的认罪认罚(话说,这样的案子还少吗?),一旦后面翻供,不仅前面的工作等于白做了,后面的程序走起来,也会坑坑洼洼,比较麻烦。

这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也跟着丧失了独立辩护的权利?

当然不是。

认罪认罚中,律师只起见证作用。律师的职责是跟当事人说清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让他明白可能的后果。如果决定认罪认罚,后面就失去了很多诉讼的权利,比如上诉、无罪辩解等。

当事人理解后,自行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见证,并不代表放弃无罪辩护权。

显然,认罪的是当事人,不是律师。

02律师有独立辩护权

检察官如果以律师见证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剥夺律师的辩护权,这是违法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任何人不得无端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官真的这样威胁,律师完全可以申请其回避,因为其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辩护权,也严重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这是法定的回避事由。

说明两点:

(1)检察官要依法司法。不要为了自己办案方便,动不动威胁、恐吓当事人和律师。也不要把办案理解为“办的是他人的人生”,你办的也是自己的人生。毕竟办案是终身负责,遇到一个敢于较真或者被推翻的冤假错案,就够喝一壶的了。

(2)律师遇到这样的检察官,也不要轻易认怂。主动去沟通,交流。实在不行,还可以申请其回避,或者对其行为进行控告。

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战斗,律师的权利也一样。

没有从天而降的权利。

03 别搞小动作

如果检察官认为自己的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合理,那就不要害怕律师辩护,更不要剥夺辩护权。俗话说的好,是骡子是马,牵出来溜溜。

案子质量高,就不怕律师挑毛病。只有案子做不好,能力不行,又喜欢拿权力压人的检察官,才害怕律师辩护。但,胜之不武,长此以往,办案能力一定会越来越差,早晚有一天跳自己无能的坑。

遇到专业能力强,又敢于辩护的律师,检察官不该偷着乐吗?这不是在变相给你机会,帮你提高办案能力,教你成长?

所以,别动不动逼着当事人解除敢于辩护的律师,也别动不动威胁律师,那只会显得你的无能,再无用处。

棋逢对手,惺惺相惜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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