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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有没有得到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来源:上海重大案件律师
[导读]:首先,郑重声明,本人痛恨人贩子。针对这种极端恶性案件,我也认为,应当保留死刑。这不仅是惩罚,更是警告和预防。不喜,勿喷,请绕行。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尤其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更关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程序法,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和自由,更关系到每一个人。只有法律程序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被严格遵守,每个个体才是安全的。网络上 ...

首先,郑重声明,本人痛恨人贩子。针对这种极端恶性案件,我也认为,应当保留死刑。这不仅是惩罚,更是警告和预防。不喜,勿喷,请绕行。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尤其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更关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程序法,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和自由,更关系到每一个人。只有法律程序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被严格遵守,每个个体才是安全的。网络上,铺天盖地的都是人贩子穷凶极恶的行为和波涛汹涌的激愤,却很少看到关于案件细节的描述,也很少看到证据。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需要思考,余华英参与的每一起拐卖儿童案件,除了被害人陈述外,还有哪些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比如,被害人杨妞花陈述5岁时被余华英拐卖的过程。不是说不同情她,是万分同情。但站在刑事诉讼的角度,依然有疑问:这是被害人陈述,而且是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被拐卖近30年后的陈述,是否足够准确?她的聋哑养父,还有养她的奶奶,是否能够提供拐卖的详细过程,如何沟通,与谁沟通,收买时如何支付,支付了多少,钱交个了谁,有无其他主客观证据相印证等等,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目前网上的材料,是看不到的。我们在谈论任何案件时,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比如,网上说,余华英拐卖的第一个孩子是她自己的儿子,这同样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才能从法律上确认这一事实。否则,都不能认定。这,就是法律。试想,如果只要有人控告,就抓人判刑。那每个人都将随时处于刑事风险中,尤其当前各种司法乱象的状态下。有侦查人员把“远洋捕捞”描述地理所当然,被逼认罪认罚一定程度上成为常态,法官一屁股坐在控方立场,很难中立判案,林林种种,导致很多难以名状的个案。就大环境而言,我们的治安在变好,重刑犯罪持续下降,为什么刑事判决人数逐年上升?这种巨大反差不值得反思吗?强调程序正义,强调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充分行使辩护权,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只是为了让每一个嫌疑人/被告人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都得到保障,否则,人人都不安全。就像我的一个当事人,涉嫌串通投标被刑拘,但是他作无罪辩解,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也没有串通投标行为。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其他同案人认罪后,都取保了,只有他不但不取保,还突然被指居了。侦查机关如此任性,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可怕不?就这样一个案子,我们得知指居后,要求会见,结果,侦查机关还要走审批流程,说48小时决定是否同意。指居广为诟病,就是因为被指居期间,侦查机关几乎剥夺了当事人所有的权利,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几乎完全不受监督。试想,在一个只有侦查人员的空间里,如果联续7天7夜不让你休息,你会不会崩溃?会不会缴械投降?会不会为了睡一觉,不管被冤地多惨,不管多重的罪,都会迫不及待地承认?嫌疑人/被告人,首先是人,要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指居,可以休矣。不管是余华英,还是张华英,李华英,他们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都应该得到全面而深入的保障。否则,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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