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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下,法官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8日 来源:上海重大案件律师
[导读]:认罪认罚制度广泛适用的当下,很大程度上,检察官直接行使了法官的审判权,其做出的处理决定,90%以上会被法官采纳,导致刑事审判的空壳化。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认罪认罚制度走到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背离了初衷,需要扭转这一局面。且不说侦查和检方在认罪认罚中出现的胁迫认罪等违法行为,在没有新的制度改变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个案中发挥作用,通过严格审查个案 ...

认罪认罚制度广泛适用的当下,很大程度上,检察官直接行使了法官的审判权,其做出的处理决定,90%以上会被法官采纳,导致刑事审判的空壳化。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认罪认罚制度走到今天,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背离了初衷,需要扭转这一局面。

且不说侦查和检方在认罪认罚中出现的胁迫认罪等违法行为,在没有新的制度改变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个案中发挥作用,通过严格审查个案,来提高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法官居中裁判的作用,逐步扭转认罪认罚中,由于审查不严,标准太宽,而产生的冤假错案。

就像我上一篇文章《检方要求撤回起诉,法院不予准许,并判决当事人无罪》提到的,对检方认定被告人童某某主观上明知其帮朋友带的货中有毒品的案件,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解,严格审查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生活阅历等,认为检方推定童某某明知的证据不足,依法判决童某某无罪。

这样的案件审理,不仅仅是公正审理了案件,更是严格履行审理职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然后居中审理,给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也是最好的名片。

当然有的法官可能会认为,自己只是一颗螺丝钉,无法对抗一个实行了多年的制度。

其实认罪认罚制度从来丢都不允许降低证明标准。只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所异化。如果法官认真审理案件后,发现检察官的定罪量刑是错误的,就应当依法做出公正判决,而不是在检察官错误的基础上,一错再错。这不但不是对抗认罪认罚制度,而是对这一制度更好的贯彻落实

我还看到一个案例,检方和辩护人均认为当事人有罪,但是法官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无罪,也是法官正确履职的典范。

这也是一个涉毒的案子。

检方指控被告人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逮捕后,又起诉到法院。检方认为,2017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佐某某在其株洲市荷塘区石堂冲20栋304号租房内,容留并与阿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二人感觉未过瘾,一起到株洲市天元区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又回到佐某某的租房内注射毒品海洛因。阿某某提吸食、注射毒品后,于2017年8月13日上午被发现死于佐某某租房的厕所内。

法援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佐某某的租房厕所内,发现死者阿某某的尸体属实。据被告人佐某某的多次供述,阿某某生前与佐某某先后吸食冰毒、麻古、海洛因等毒品。

但庭审中,对死者阿某某的死因,公诉机关未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及死者阿某某的尸检报告这两项关键证据予以佐证,即公诉机关认定死者阿某某生前是否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指控证据亦不足。于是,判决被告人佐某某无罪。

这样的法官,给我们来一沓的N次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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