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11576402
18055196136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问个问题:你相信还有人不贪不腐,为了坚守岗位职责,不惜得罪同僚,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吗?我就遇到一个这样的当事人。为什么我相信他呢?因为他对我的很多问题的回答,是本能的反应,真实而有说服力。那警察为什么不相信他无罪呢?因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均作出了对他不利的供述或者证言,言辞证据直接指向他。他们的逻辑很清晰:如果你没干坏事,为什么项目中的这么多人都说是你指使下做的?一个人说谎是可能的,所有人同时说谎?不可能。然后,就认定这个人有罪,就要想方设法挖掘有罪证据。可是,怎么能排除他没有参与犯罪活动呢?他的自我辩解能够自圆其说,并且逻辑自洽,有说服力。这里就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其他人的言辞证据都指向当事人有罪,就能定罪了吗?在重言词证据的现行司法实践中,只要有几个人,都说一个人犯了罪,不管有没有客观证据,司法人员也敢大胆推测,并内心确信当事人有罪,进而做出一个有罪判决。可是,如果他真的没有犯罪,却又拿不出客观证据的时候,就只能被白白冤枉吗?这种不公,是不是应该被看见?是不是应该引起司法人员的重视?不让一个无罪的人因他人的无端指供而获罪。这不仅是当事人和家属、律师的责任,更是司法人员的责任。二是为什么这些言辞证据都指向他?参与犯罪是唯一的理由?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比如,他因为太坚持原则,而得罪了这些人,导致这些人群起而攻之?这种情况,当事人有没有可能参与?老实说,是有可能的。但是,他也确实可能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无法排除。当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就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可是,现实不容乐观。对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来说,有罪化处理,是最方便的。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怎么办?宁可冤枉,也不放过一个?对那些因为坚守原则,不惜得罪他人的人而言,如果因为坚持原则而获罪,谁还敢坚持原则?谁还愿意坚持原则?谁还能坚持原则?希望司法人员能够回归理性,在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让坚守原则的人“众口铄金”,不要让劣币驱逐良币,更不要成为劣币驱逐劣币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