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11576402
18055196136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看到一篇文章,介绍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某未成年人恶势力案件法庭调查期间的举证情况,文章说,该案有7名恶势力成员,将近29本卷。
按说这样的案件,29本卷宗并不多,是不是把案件查清查透也不清楚。但是文章反应,该案公诉人举证用了近2小时,29本卷宗、几千页的内容,一次性地举证完毕。
这效率不得不说杠杠滴,可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有疑问:
一是公诉人是怎么宣读29本卷宗的?是有重点的只选择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宣读?还是客观地把有罪、无罪的重要证据都进行宣读?
文章说,只宣读摘要,连证明目的都没说。
办案的人都知道,很多关键证据都隐藏在细节里。细节是魔鬼,当我们把关键细节在庭上充分展现,很可能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甚至因为证据与客观事实显而易见的矛盾,而直接推翻定案证据。
可是,这些公诉人都没有宣读,这是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基本程序都不保证的情况下,能有公平公正的判决?
二是在被告人没有阅卷权的情况下,一下子宣读这么多内容,让7名未成年的被告人如何质证?他们听的清、听得懂公诉人在说什么?知道怎么质证?能对公诉人举证的这些内容单凭耳朵连续听2个小时,就能从中找到核心要点,然后有效质证?
就我做了十几年检察官又做了几年律师的人,对这种质证,如果不是提前阅卷,并且有一颗比爱因斯坦还厉害的大脑,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记住那么多证据,并发表高质量的质证意见的。
至于公诉人和法庭是不是把被告人当成了爱因斯坦,就不得而知了。
三是没有关键证据?没有争议较大的证据?不需要单独质证?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8条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399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四是这种质证方式,有助于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
五是法院只想走个过场还是要一个真正的庭审?是否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况?
为什么要写这个举证质证的情况?因为在实践中很有代表性。有多少庭审,能认真举证,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
不充分举证质证的庭审,是完整的庭审吗?是对被告人负责、对庭审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