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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案开庭,认罪悔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重大案件律师
[导读]: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指控涵盖了行受贿类最重要的罪名,如果加上介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基本就全了。没有看到他们的庭审,不清楚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的情况,尤其法庭辩论,应该有看点。从辩护律师的角度 ...

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

指控涵盖了行受贿类最重要的罪名,如果加上介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基本就全了。

没有看到他们的庭审,不清楚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的情况,尤其法庭辩论,应该有看点。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受贿类案件的辩点其实还是挺明显的。

一是受贿类犯罪案件,口供是一个突破口。如果供证高度一致,可能存在逼供、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由于该类犯罪过度依赖口供,如果出现供证高度一致的情况,就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看看是否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

如果笔录中收钱送钱的细节高度一致,往往意味着指供的发生;还有可能是嫌疑人为了早点摆脱讯问,早点出去,而胡乱承认的数额,还愿意尽早退钱,啥都能答应。

出来的还是好的,也有出不来的。毕竟把自己的事情做实了,还有啥好说的。

即使出来的人,也有找不到供述所对应的流水的。这虽然反映了办案单位的问题,但也是一个很好的辩点。

当然,也有一些笔录相互复制黏贴,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样。这就是更明显的办案不规范了。我最近也遇到这样的案子。

其次,要看客观证据能否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一旦资金来源和流向的证据不全面,不完整,不能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也就不能定罪。

不过,更经常的情况是,受贿有多笔,打掉那些不能相互印证的事实后,数额降下来,刑期也就跟着降下来了。

不过,该类案件比较容易出现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或者到法院后,当事人开始翻供,由于案件过度依赖口供,一旦翻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或者客观证据比较薄弱的话,就很难定案。这也是职务犯罪类案件的司法人员特别不喜欢律师介入的重要原因。

行贿类犯罪,有一个特别不一样的点——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构成本罪。有的司法人员都不知道这个点,认为只要构成受贿,就一定构成行贿,这是对法律研究不深造成的,也是一个可以抓的辩点。

目前行贿类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非常困难,甚至家属委托的律师都被法援律师占坑,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还要拼尽全力抗争,吴敏案就是这样。因此,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案件想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是非常非常难的。

昨天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庭上,出庭检察员对某委发自心底的膜拜,让人十分汗颜。你能指望这样的检察官在职务犯罪案件上公平公正地处理?

而且,今年是刑十二对行贿犯罪修改实施的第一年,受贿行贿一起查,会有明显成效。李铁赶上了,后面的行贿案件的当事人也都赶上了。

最高法和最高检,今天还共同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后面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会非常艰难,所以,如果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提早打算,在案发前就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好刑事风险防范的准备。唯有如此,一旦案发,才能从容一点。

其实,几乎所有人都不喜欢刑辩律师。因为一旦跟我们打交道,就意味着家里出现了刑事案件。如果真都要避免刑事案件,还真的需要早早做刑事风险防范——防患于未然——这才是高人。

就我国的刑事司法流程看,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很难退出。这就更加需要做好刑事风险防范,尤其是企业家。

陈有西律师说,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李铁如果在做主教练前后,能够有刑事风险防范的意思,也不至于到今天这个地步。原本,他是多好的足球运动员。可惜,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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